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昆明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发改价格〔2024〕1129 号关于贯彻
云南省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开发度假园区〕开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效劳企业:为标准我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效劳收费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效劳行业健康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
〔云价综合〔2024〕121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效劳,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主城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他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可在昆明市主城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应按政府指导价和优质优价原那么,确定前期物业效劳收费的具体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所约定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最高收费标准
二、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效劳包括综合管理、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五类,每类物业效劳收费分为五个等级
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效劳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相应效劳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
三、物业效劳工程总建筑面积在 80 万平方米以上〔含 80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万平方米〕的,物业效劳收费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