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期货经纪活动,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 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货经纪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期货经纪,指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的指令 ,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结果由客户 承当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 对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方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 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设立 第六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经纪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期货经纪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不得使用期货经纪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可以从事期货经纪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成为承当无限责 任的投资人;不得违反规定炒作股票;除履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保证义务外,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出资不 得低于 1800 万元; (二)有标准的公司章程; (三)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 15 名以上具备从业资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经纪业务规那么、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