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相应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