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拆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拆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房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农村村民因住宅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必须符合乡级—2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乡)以及村庄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安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并需取得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合理安排建设农民新村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应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扩建住宅
对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扩建住宅
在地质灾害易发、频发区建房,要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多发地带,禁止山区丘陵区农村依山高陡切坡和切坡后无防护措施建房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