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 抵 押 反 担 保合同 1 编 号: 抵 押 人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 抵 押 权 人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债 务 人 : ( 以 下 简 称 丙 方 ) 鉴 于 : 1 . 乙 、 丙 双 方 已 签 订 《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 约 定 由 乙 方 为 丙 方 向 (以下简称债权人)申请的为期 年,金额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 为保障乙 方在代丙方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自身担保债权的实现,经各方充分协商,甲方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的 向乙 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承担反担保责任。 为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 一 条 、释义 1. 本合同中的乙 方是指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接受甲方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也是为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2 2. 本 合 同 中 的 甲 方 是 指 反 担 保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反 担 保 人 , 即 向 乙 方 提 供 财产 抵 押 担 保 的 抵 押 人 。 3. 本 合 同 中 的 债 务 人 是 指 对 债 权 人 负 有 债 务 并 由 乙 方 为 该 债 务 提 供 了 保证 担 保 的 被 保 证 人 。 4. 本 合 同 中 的 债 权 人 是 指 对 债 务 人 拥 有 债 权 并 接 受 了 乙 方 提 供 的 保 证 担保 的 债 权 人 。 第 二 条 、 抵押标的 甲 方 以 下 列 财 产 作 为 反 担 保 抵 押 物 : 1.抵 押 物 名 称 : 2.抵 押 物 数 量 : 3.抵 押 物 所 在 地 : 4.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第 三条 、 抵押物事项 1.双 方 商 定 抵 押 物 的 抵 押 价 值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 2.该 抵 押 物 的 担 保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 第 四条 、 抵押担保范围 本 合 同 反 担 保 范 围 为 《 委 托 保 证 合 同 》 下 的 乙 方 因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而 向 贷 款银 行 偿 付 的 所 有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实 际 支 付 的 贷 款 本 金 、利息、罚息、复利、 3 违 约 金 、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