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 0 0 0 年9 月2 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 3 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0 年1 2 月1 3 日起施行
2 0 0 0 年1 2 月8 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 条的规定,以公司资 产为本 公司的股 东 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 债权人知 道 或者应当知 道 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 止 流 通的财 产或者不可转 让 的财 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 制流 通的财 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 ,人民法院应当按 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 财 产进 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 情形 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 经国家有关主 管 部门 批准 或者登 记 对外担保的; (二)未 经国家有关主 管 部门 批 准 或者登 记 ,为境 外机构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