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什么 核心提示:担保,即担当保证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即担当保证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他物权
是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所享有的对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变价处分及优先受偿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否则就无法从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3)担保物权的内容表现为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及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主要内容或权能是: a、对担保物的期待处分权
无论担保物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的处分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方能行使
b、对担保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可处分担保物,以所得价金实现其债权
如债务人同时对多人负有债务,该价金应首先用来清偿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债务,有剩余时,方可用来偿还其他债权人
担保物权也可以包括对担保物所有权的取得权
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合理折价,担保物权人可将担保物取为己有
折价金额超过债务额的,担保物权人退还差价,不足的,债务人另行清偿
(4)担保物权是从权利
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作为主权利的主债权的从权利
2、担保物权的设立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采用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主合同的履行而消灭
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4、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