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实务 目 录 一、主体资格与定位 二、工作程序梳理 三、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四、招标条件 五、编制招标方案 六、资格审查条件与标准的设定 七、踏勘现场与招标答疑 八、质疑与投诉 一、主体资格与定位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 1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
2 、严格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只有两个:招标人、投标人
(二)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 8 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招标人必须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
2 、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
3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即经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
5 、企业的分支机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等
办事处一般来说没有自己的机构和财产,只负责信息联络,不能成为招标人
(三)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 2 5 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1 、必须响应招标、并且递交投标文件参与竞争,才能称为投标人
2 、一般来说,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即《民法通则》所讲的自然人(公民)
依照本条规定,个人作为投标人,只限于科研项目依法进行招标的情况
(四)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投标法》第 1 3 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