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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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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及其民事法律责任 (一)挂靠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 形成挂靠关系的双方之间,一般都签订有书面的挂靠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的,一般也按照惯例有口头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挂靠双方发生争议,就必须对这一协议的效力进行评判,并根据协议的效力确定双方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靠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存在挂靠关系,挂靠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应当认定为无效。 挂靠关系被认定为违法后,根据《合同法》规定,挂靠合同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回归到协议签订之前的状态。对此,《合同法》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从理论上看还是比较明晰的。 现实中的情况却往往比较复杂。双方真正发生争议时,挂靠协议往往已经开始履行。这时,对于出借资质的一方,可以判决返还管理费用;但对于无资质一方,应当对出借资质的一方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这一点并不确定。笔者认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表明资质出借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利润,仍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无资质的一方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由人民法院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因此,出借资质双方之间不应仅就出借挂靠资质本身相互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在资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资质所有人的名义参与工程承包。当然,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属于挂靠关系,而是民事侵权关系。由于资质所有人不知情,显然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冒用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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