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辐射防护规定 GB 11930 一89 Regu l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for handling nonsealed radioactiv e materi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了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所应遵循的辐射防护原则与要求
本标 准 适 用于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对核工业中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实践活动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 8 7 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8 9 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GB 9 1 33 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 GB 1 1 80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 1 92 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3 辐射防护一般原则和剂量当量限值 3
1 一般原则 3
1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在选址、实验室分级、场所内分区、布局、辐射屏蔽,以及放射性“三废”处理,操作条件和辐射监测设备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 如果计划操作的放射性核素种类、操作量、操作方式以及防护设施和设备的要求超出原设计规范,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辐射防护评价报告和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 在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一切实践活动中,应遵守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当量不超过相应规定限值的三项原则
4 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均应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辐射防护评价报告
并经常进行评价,不断改善防护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
5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作场所各项防护措施的防护效能,确保其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6 各单位应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使各类人员所受的照射保持在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这些措施至少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