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模拟法庭分析及反思 模拟法庭分析及反思 一、案情概要 2024 年 11 月 27 日上午,原告王君政到被告下属单位东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登记自行购买的电动车自行车,被告不予登记,双方对此产生纠纷,随后,王军政起诉东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登记自己自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双方对此产生辩论。 原告方认为自己的电动车应该像全国的其他城市一样正常登记上路,没有不能上路的原因,被告方不予登记的原因也不符逻辑,无法说服原告,被告东州市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的法律效力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位法的内容原则,被告则认为《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事实情况切实可行的制定地方性规定,有法可依。 二、争议点概括 1,被告东州市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是否与上位法相驳,是否存在法律冲突,东州市立法是否合法性,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2,原告是否对其自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有所有权,有没有完全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资格处分其电动车。 3,原告对被告所举证的电动自行车名义调查是否具有关联性和合理性保持怀疑态度。 4,上位法授权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应该具有独创性。关于东州市的《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予上道路行驶的通告》怎么看。 三、争议点分析 1,关于此争议点,我国是个地域辽阔,人文深厚的国家,在中央拥有一定立法权的同时,应该给予地方有一定权力的独立自主权力,根据地方特色,做切实可行的立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6条,东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有权作出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法律法规。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8 条的规定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地方政府确实可以决定非机动车的登记种类。案件双方对此也产生了了激烈的讨论,但是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非机动车中有未登记的和登记的类型,电动自行车车无论登记与否,都不能剥夺其上路行驶的权力,毕竟自行车也是全世界都认可的出行工具,所以我认为东州市市公安局做法不合理。 2.原告自行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