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水电站大坝运行平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平安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开展,根据
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平安管理责任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平安管理,由工程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 70m 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工程法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平安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工程法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平安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平安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平安管理,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平安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平安运行负责
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标准;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平安管理年度方案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平安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平安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平安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平安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工程平安评价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