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与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建安医疗废物处置借款纠纷案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魏民一初字第 245 号 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张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郝光芒,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 代表人尹秋霞,该修配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惠民,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 法定代表人李韧,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诉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许昌建安医疗废物处置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 2008 年 6 月 6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须等待另一案审理结果,本院于 2008 年 10 月 6 日作出(2024)魏民一初字第 245 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中止诉讼。2009 年 5 月 11 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厂的委托代理人郝光芒、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昌建安医疗废物处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诉称,2005 年 9 月 26 日,被告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以经营资金缺乏为由向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借款 10 万元,后经屡次催要,至今不予归还。2024 年 8 月,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接收了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的全部人、财、物及业务,同时承诺由其承当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的所有债权、债务。故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对该笔借款有清偿义务。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归复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借款100000 元。 被告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辩称,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与原告河南省新乡晨光环保设备厂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起诉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主体错误。本案属企业之间借贷,属无效合同。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与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签订的协议不是独立的,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与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协议内容而订的。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与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的协议在前,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与许昌市建安医疗废物处置的协议在后,后面的协议以前面的协议为根底。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与河南天辰环保科技股份的协议,所以,许昌市医疗器械修配所与许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