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给予从事有害健康实验室相关人员发放营养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为做好我校从事有害健康实验室相关人员营养保健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
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装备局字〔1988〕008 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等级营养保健津贴发给因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与为实验教学效劳的人员
营养保健津贴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费
具体等级规定如下:(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甲 级6贝可(100 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从事反响堆的生产运行及检修工种
3、月累积剂量当量达毫西沃(80 毫雷姆)以上的工种
412贝可(100 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5、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 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6、零功率反响堆的操纵人员
7、用加速器进行同位素生产运行或使用氚靶出中子束流的工种
乙 级5贝可(5 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11贝可(10 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 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精品文档,word 文档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4、从事 X 衍射讨论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 0
8 毫西沃(30-80 毫雷姆)的工种
丙 级X105贝可(5 微居里)以下的工种
11贝可(10 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 X 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 0
3 毫西沃(30 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甲 级1、长期从事黄曲素 B1,亚硝胺和 3-4 苯芘等强致癌物质的讨论、监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