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平安条例〔草案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平安责任人第三章 平安使用第四章 平安检查第五章 隐患治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房屋平安管理,延长房屋使用寿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平安,促进资源节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建筑质量平安管理活动,包括关系房屋地基根底、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建筑节能、相邻各方及公共平安的质量平安管理活动〔以下简称房屋平安管理〕
有关房屋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等平安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办公、生产、经营以及公益性活动的建筑物其附属设施,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三条 【根本原那么】房屋平安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平安、节约资源的原那么
精品文档,word 文档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平安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平安监督管理
市规划、财政、房屋租赁、城市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安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平安管理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平安监督机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房屋平安监督机构,受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房屋平安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平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平安使用意识
第七条 【检查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执法机关开展的房屋平安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 平安责任人第八条【产品责任】建设单位是房屋建筑产品质量平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