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法律法律规范 (限国内发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法律法律规范》的通知储发[1986]147 号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法律法律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
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
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法律法律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法律法律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讨论积累资料
第条 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
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
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讨论程度
第条 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纳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讨论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纳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条 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
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条 本法律法律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
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