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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平安规程
对标检查表新
煤矿平安规程
条款对比标准煤矿存在的问题乡镇平安监管人员签字县局平安监管人员签字备注第一编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平安与健康,保障煤矿平安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煤矿平安监察条例
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
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平安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煤矿平安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