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法律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法律规范物业服务各方主体的相关行为,明确各自权责,促进物业行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印发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法律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法律法律规范所称物业行业各方主体,是指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或使用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人员,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或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物业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业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法律法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进展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第二章 业主或使用人第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七条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