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11 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 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运输 令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目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三章
运输容器制造的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五章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实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运输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等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许可和备案手续
第三条 [分类管理]
国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运输容器设计的批准与备案 第四条 [设计基本要求]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记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质 量 保证 体系 并 有效实施,加强档 案管理,如 实记录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和安全性能 评 价 过程
第六 条 [安全性能 评 价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应当满 足 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 准
设计单位应当通过试 验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