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查验员资格管理 1 5 查验项目 2 6 查验工作要求 4 7 特殊情形的处理 6 8 检验监督工作要求 6 9 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 18 参考文献 21 前 言 本标准中第2 章、第3 章及6.19、6.20、8.6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与GA801—2013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 章,2013 年版的第1 章); ——修改了“查验员”的术语和定义(见3.2,2013 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均应获得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要求(见4.1); ——增加了查验员的分类及各级查验员可以查验的机动车类型和工作职责(见4.2); ——修改了查验员的培训、考试和核发查验员资格证书的要求(见4.3,2013 年版的4.1); ——增加了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内应每年审验一次的要求(见4.4); ——增加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见4.5); ——增加了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和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应查验整备质量的要求(见5.1.2 的 c)); ——删除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的查验项目要求(见2013 年版的5.2); ——修改了对申请转移登记或者变更迁出的机动车的查验项目(见5.3.1,2013 年版的5.4.1); ——修改了申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环 节 的查验项目(见5.3.2,2013 年版的5.4.2); ——修改了需 要监 督 解 体 的报 废 机动车的具 体 车辆 类型(见5.3.3,2013 年版的5.4.3); ——修改了查验场 地 和设施 的要求(见6.1,2013 年版的6.1); ——增加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6.2); ——增加了查验员随 身 查验工具 和装备要求,以及查验员查验机动车的基 本要求(见6.3、6.4); ——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 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时应视 频 录 像 或拍 摄 照片 的要求(见6.6); ——增加了确 定车辆 类型的要求(见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