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 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二节 审 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