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铁十一局集团二公司机械化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施工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设备租赁指分公司为满足施工生产和提高既有设备利用率的需要,对各种设备和车辆进行的租用和出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机械设备租赁管理。 第二章 租赁原则 第四条 租赁设备应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设备,内部调剂余缺,在分公司和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再考虑从外部租用。 第五条 租用设备前应进行市场调查,全面考评出租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选定,分公司各作业层所有需设备租赁由分公司组织进行租赁,租赁大型设备或批量租赁(5台以上、标的在50万以上)时报公司机运部招标。 第六条 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率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如租用后不能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应及时退租。 第七条 设备租赁单价要参考集团公司指导价,不得高于公司编制的《机械设备租赁限价表(第一批)》(附后)。要采取灵活的租赁方式,逐步推行租赁设备的量化管理。根据工程任务、工程量和设备作业性质的不同,采取按完成的工程量计价、保底租金+量化租金、月租等方式实施设备租赁,降低设备租赁费用支出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设备的租赁,严格执行租赁设备报批制度,由各机械队根据施工生产的需要编制设备租赁计划(包含设备型号、数量、计划使用时间等),报分公司机运部和主管领导审核,通过 OA工作流报公司机运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时租赁合同以附件形式报批。方可租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无权自行租赁设备。 第九条 从外部租赁设备时,由分公司机运部牵头,会同工程、财务部门,分公- 2 - 司主管领导参与组织招标(或采取询价方式)从租赁市场选择出租方,设备出租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租赁的设备必须是出租方自有的设备。 第十条 严禁租用本单位(分公司)工作人员(含公司职工和外聘工作人员)为出租方的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等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十二条 可以明确统计实物工作量的设备必须按完成的工程量形式租赁,租赁单价由分公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