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二节资格变更第三节资格延续第四节资格终止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第1页共25页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有管理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
第六条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