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突发性集体信访应急预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正确处理群众集体信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群众信访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市发[]12 号)以及《市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年 4 号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群众集体信访,是指 5 人以上(含 5 人)共同向国家机关反映同一问题和提出同一要求的上访行为。 群众集体信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代表应当负责维护好信访秩序,并负责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被代表的信访群众。 被代表的信访群众应当服从国家机关接待人员的安排,在指定场所或返回等候处理意见。 第三条国家机关保障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正当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第四条处理群众集体信访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妥善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群众集体信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判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判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待工作 第六条对群众集体信访,国家机关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接待 信访人数 5 人以上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