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动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进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进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进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进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1第 1 页 共 5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进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