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美国商业保险之环境污染除外责任 一、相关概念 (一)美国的商业保险 美国的保险主要分为商业保险(私人保险)、社会保险和公共保证保险方案三大类。本文讨论内容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商业保险又被称为私人保险,是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当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到达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它通常是自愿性的,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以个人公正思想为根底。有些商业保险是盈利性的,而有些商业保险那么由政府或者其它被保险人进行补贴。虽然绝大局部商业保险是由私人企业出售的,但在很多情况下美国政府也会提供商业保险。 美国商业保险分为以下三类:(1)人寿保险。其目的是预防两种明显的风险,即过早死亡和年老退休;(2)意外和健康保险。其目的是预防疾病或身体意外受伤而造成损失的保险。这些损失可能是由疾病或意外事故引起的工资损失,也可能是医疗费等。这样的保险有伤残收入保险以及意外死亡保险;(3)财产和责任保险。其目的是预防由损害造成的经济或财产损失以及由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以及和个人财产损失有关的属于不幸事故的保险。 (二)问题的提出 美国污染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污染不承当保险责任的范围,与环境责任息息相关,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其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形式:(1)限制性污染除外责任。该除外责任早在 1970 年商业普通保单出现时就写入了商业普通责任标准保单,它将排放污染导致的任何损害都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除非污染的排放是“突然而意外〞的(关于“突然而意外〞的具体概念和实践纷争会在本文第三局部单独进行详述);(2)绝对污染除外责任。该除外责任在 19 世纪 80 年代中期的标准商业普通责任保单中出现,它将排放污染导致的一切损害都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用以替代早期的限制性污染除外责任。 从设定“突然而意外〞的限制性规定到最后将其撤销,美国商业保险的污染除外责任实现了从限制性污染除外责任到绝对污染除外责任的转变,保险人通过排除“突然而意外〞的枷锁实现了经营风险最小化,同时也使得被保险人的赔付利益被动大幅度的减少。理论界关于“突然而意外〞的概念之争以及污染除外责任这种转变的背景、原因以及成效如何迄今讨论甚少。本文正是基于此而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