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本行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支持经济发展,防范本行信贷资产流失,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 5 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 100 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本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 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行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四条 本行须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五条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
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
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
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转让范围 第六条 本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