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 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 0 0 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 0 0 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