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玉祥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枣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3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区、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城区规划区、枣庄市新城区及枣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市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组织协调、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及考核奖惩等行政管理职能
市执法局行使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市新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区(市)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执法业务接受市执法局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实施专项治理,查处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对各区(市)执法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日常监察工作,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
各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区公安机关要建立迅捷有力的执法保障机制
在市执法局设治安管理办公室,为市公局的派出机构,处理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式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