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案例一、目前国内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以信托为介质依托)、有限合伙型这三种组织形式。1、公司型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借用公司的外壳来组织和运作基金的。公司型的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公司组织,投资者通过认缴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成立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决策基金的运作管理方式。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有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做法。目前占多数的做法是委托管理,即:通过董事会的决策来外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营和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订立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和约定管理费用、报酬等重要事项。目前适用于我国公司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以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是指以契约为基础和载体的集合资金形式,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或非法人的实体组织形式,而是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安排,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订立书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财产即可设立。在信托为介质依托的契约型私募房基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是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双方是一种信托关系,受托人(基金管理人)根据契约的规定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运营信托财产的目的是让委托人获得收益。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己财产的混同,信托财产一般由独立的第三方(一般是银行)进行保管,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目前适用于我国契约型私募房基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3、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GP)与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LP)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债务,我国2007年《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型私募房基,是指投资者(有限合伙人,LP)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GP)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形成合伙关系,所有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