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及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目的 为确保天津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配套项目的工程质量,防止施工过程中不合格设备、材料、构配件以及不合格工程发生错用和漏检,保证天津石化100万吨/年乙烯及配套项目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本项目将对进入现场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预制件和关键工序实行标识及可追溯性管理,同时,对焊缝热处理后的焊工标识和管道材料防腐后的标识移植进行相应的规定。 适用范围 1.0土建工程用材料及半成品的标识管理 1.1 材料标识 1.1.1钢筋:标明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材质、级别、堆放,是否抽样复试; 1.1.2砌块:标明生产厂家、规格,是否抽样复试; 1.1.3防水材料:标明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是否抽样复试; 1.1.4型钢:标明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材质; 1.1.5高强螺栓: 标明生产厂家、批次、规格型号、材质、是否抽样复试; 1.2 半成品标识 1.2.1钢筋:标明规格、级别、加工成型的尺寸、使用部位; 1.2.2钢结构预制件:加工单位、标明钢构件的尺寸、使用部位,检验状态; 1.3所有标识应使用统一的标识。 2 . 0 设备的标识管理 2.1 整体到货设备标识 2.1.1 静设备到货检验标识: (1)检查基准点标识:为设备重要标识,制造时,要求制造厂做出永久性标识(基准点),验收人员必须确认; (2)检查中心线标识:出厂时,制造厂做出永久性标识,验收人员必须确认; (3)检查热处理标识:经热处理后出厂的设备,必须在壳体上做出标识或文字说明,标识出该设备是整体热处理还是局部热处理,并指明局部热处理部位; (4)吊装重心位置标识:制造厂应做出标识; (5)经到货检验合格(包括设备法兰、接管及配对法兰材质检查合格、换热设备经试压合格)的静设备要进行合格标识(标注在设备铭牌下方)。 2.1.2动设备到货检验标识:经到货检验合格(包括设备配对法兰材质检查合格)的动设备进行合格标识(标注在设备铭牌下方)。 2.1.3电仪设备及其它设备到货检验标识:经到货检验合格的设备进行合格标识(标注在设备铭牌下方)。 2.1.4设备必须有到货检验合格标识才能安装,否则,不允许安装就位(紧急放行设备除外)。 2.1.5紧急放行设备必须进行标识(标注在设备铭牌下方),标识内容包括采购单位、制造单位、到货时间、放行时间、需检查检测的项目、检查时间、责任人等。 2.2 现场组焊的静设备标识 2.2.1标明图号及件号:与排版图有对应关系。 2.2.2基准点标识:为设备重要标识,制造时,在方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