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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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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修订说明 国家核安全局 二○○八年八月 1 一、修订的必要性 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是 1989 年国家核安全局参照 IAEA 核安全导则、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订的,发布至今已十多年。该导则在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场内应急计划的编制、审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方面的监督管理,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通过十多年的核应急工作实践,我国在核动力厂场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方面巳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本导则发布后,我国制定和发布了若干与核动力厂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这些法律、法规等文件提出了与本导则在某些方面不同的和(或)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本导则中存在某些不足。与此同时,国际上对核动力厂的应急计划、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因此,为了更加符合我国核动力厂特点、满足核应急工作的需求,并与我国己发布的核应急法规、法规、标准等文件保持一致,同时也尽可能适当反映国际上的这些新变化和新要求,对本核安全导则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修订过程 1、2007 月8 月24 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组织召 开 核安全导则修订专 家讨 论 会 。国家核安全局、中核集 团 、环 境 保护 部核与辐 射 安全中心 、核工业 标准化所 和清 华 大 学 等单位的专 家和代 表 参加了会 议 。会 议 就 三 个 核安全导则— — HAD002/01《核动 2 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和 HAD002/07《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修订必要性、修订的基本框架与要求等达成了共识。要求: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后统一采用“某某某(核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在附件中都应给出场内应急计划的格式等。会议初步确定了修订的进度安排,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 10 月底前讨论和确定编写大纲。 2、2007 年 11 月 27 日,国家核安全局在北京组织召开三个核安全导则编写大纲专家讨论会。国家核安全局、中核集团、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标准化所和清华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对三个核安全导则编写大纲初稿进行了审议,初步确定了三个编写大纲。会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会议确定的编写大纲开展工作,争取在 2007 年底前完成三个核安全导则修订稿初稿的编写。 3、2008 年 6 月 19 日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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