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2011-02-17 案例回放: 2 0 0 6 年初,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国内五家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函和招标文件,五家投标人均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了投标书
经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向发包人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中标候选人
但甲公司却未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是向另一家未参加投标的建筑施工企业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价款过低为由,要求甲公司增加工程款,被甲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
请结合案例谈谈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的自行招标行为是否受《招标投标法》的制约
众家看法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陈贝力: 此案例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制约
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另外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编写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一书(以下称“《释义》”)
《释义》第一部分《绪论——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指出:“„„在被界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上也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性招标,另一种是自愿招标
而《招标投标法》对两种情况都是适用的,所以这部法律在调整范围方面是有一定灵活性的,这种灵活性又明显地表现在自愿招标方面„„” 《释义》第二部分第一章总则对《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说明如下:“„„《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 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
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
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