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编号:201029 案 由:关于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的建议 提 案 人:吴金狮 提案内容: 在市政府全力推进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湖里区于2004年底起停止危房翻建的审批。而区属所有城中村均存在比较严重的违建现象。 据调查,所有违法建设都立案查处过,但所有违法建设最终也基本都能建起来,在拆迁时所有违法建设也都得到赔偿。这说明,一些村(居)民确实存在危房翻建的实际需求;同时也说明,政府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力度还不够。因此,建议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对危房翻建采取疏、堵结合的措施: 一、 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对符合翻建条件的危房给予审批,解决村(居)民的实际住房需求。 1、 设定严格的翻建审批条件。比如,因城市建设需要, 对已经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不予审批;又比如,根据城市规划,已纳入改造范围并将在5年内进行改造的不予审批。 2、 严格执行危房鉴定标准。 3、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对符合翻建条件的,给予同意翻建。 二、 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 对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必须严格查处,坚决予以制止和拆除。这样,才能解决村(居)民违法抢建的侥幸心理,才能有效制止违法建设,才能减少拆迁难度和成本。 三、 逐步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 1、 拆迁时对违法建设的赔偿,实际上是对违法建设的肯 定。赔偿标准高于建设成本,村(居)民觉得有利可图, 所以,助长了抢建的违法行为。 2、 根据违法建设的实际情况(比如根据建设时间),逐步 降低对违法建设的赔偿标准,最终对违法建设不予赔偿。 区建设局的答复函: 关于区第六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 201029号提案的答复函 吴金狮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及时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沟通联系,就您在提案中所提及的建议和措施共同进行研究探讨,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恢复危房翻建审批制度。 根据厦府[2005]217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精神,从 2005年 8月起,授权我局负责所辖区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危房翻改建的审批管理工作。为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确保“村改居”社区旧村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我区从 2006年 3月起全面停止辖区内私危房翻改建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自停办以来,辖区居民反响很大,每天来访、来电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