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法规第一单元
)于 1997 年 7 月 3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 26 次会议通过 8 月 30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 29 次会议修订于 1月 1 日起施行
概述(一)概念
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理以及防止、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在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视理活动合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的检疫合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理1
机构 级以上人民统一指导动物防疫工作
兽医行政主部门 兽医主部门主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级以上地方人民兽医主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和武装警察动物卫生监视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和武装警察现役动物及喂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动物卫生监视机构 级以上地方人民设置的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执法工作
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 级以上人民建立动物疫病防止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以及其他防止、控制等技术工作
(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防止为主的方针
(五)动物疫病的分类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消费和人体安康的危害程度分为如下三类:1
一类疫病 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用紧急、严厉的强迫防止、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二类疫病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也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用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三类疫病 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也许导致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详细病种由兽医主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含义 1
动物 指家畜、家禽和人工喂养、合法捕捉的其他动物
动物 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也许传播动物疫病的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