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有关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措施的告知豫建建〔〕28 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贯彻
4 月 19 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严格扬尘污染治理实行方案》(豫环攻坚办〔〕71 号)等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如下简称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行,由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
工程验收合格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开复工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规定方可进行扬尘治理开复工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复工前对扬尘污染进行检查,确认工程符合《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原则(试行)》等扬尘防治规定,并填写《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见附件)
(二)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应规定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扬尘治理开复工申报表》
(三)建设单位已按协议约定支付扬尘污染防治费
(四)已按规定安装扬尘污染监测监控设施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五)已按规定配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