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措施。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对工程建设实行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有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独立法人单位。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如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如下简称省总站)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有与所监督工程专业规定相适应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不低于该站人员总数的 75%;(二) 市(州)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 6 人,县(市、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 3 人;(三) 监督人员专业构造合理,水、电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承担市政基础设施、燃气、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的监督站还应配置对应专业的监督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六)具有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对应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市(州)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工程师职称 ,或持续从事质量监督工作满且具有工程师职称,或高级工程师职称;2、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等工作的经历;3、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员上岗培训,并考试合格;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5、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二)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1、在监督机构内工作并具有工程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工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