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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兰炭产业准入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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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科技局榆林市发改委榆林市质监局 榆林市煤炭局榆林市环保局 兰炭产业是利用不粘性或弱粘性优质长焰煤资源,通过中、低温干馏工艺,以生产兰炭和副产品煤焦油、煤气、煤气综合利用的煤化工产业,对于电石、铁合金、合成氨、甲醇等行业提供原料。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特制定兰炭产业规范管理准入技术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新建兰炭生产企业选址应当靠近原料煤产地或大中型用户,符合各省(市、区)兰炭行业发展规划。 (二)按照规模经济、循环经济要求,建设兰炭产业集中区。集中区内单条生产线按年产兰炭60万吨以上规划建设,并使剩余煤气综合利用和煤焦油加工达到一定的规模。新建项目必须进入集中区,符合选址要求。 (三)在城市规划区边界外 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主干道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 1公里以内,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兰炭生产企业。 二、技术工艺与设备 新建和改建兰炭企业应当达到陕西省兰炭行业清洁生产标准(DB61/T413-2008)中生产工艺与装备标准要求。 (一)新建和改扩建兰炭企业应满足生产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生产规模必须达到 60万吨/年以上。炉组配置可采用组合方式建设,每组不得低于 30万吨/年,单台炭化炉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5万吨/年(DB61/T413-2008 三级标准) (二)新建中低温煤焦油的单套加工装置,规模应当达到处理无水焦油量 25万吨/年以上。 (三)节能工艺 1.新建或改建兰炭企业的直立炉煤气必须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空直排或点火焚烧。 2.新建或改建炭化炉,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减少煤块用量,鼓励应用煤粉生产兰炭。 (四)环保工艺与设施 1.新建或改建直立炭化炉要同步建设装煤、筛分、运焦系统除尘、防尘装置;煤气进化系统应配置电捕焦油器,剩余煤气脱硫回收硫磺后方可外供。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主体设备同产6个月必须达到设计规定标准,连续运行。 2.废水处理工艺与装备设施应当先进可靠,并设立事故水储备槽,做到废水不合格不外排,经过处理的废水厂内循环使用。 三、主要产品质量 (一)兰炭 兰炭产品质量在国家和地方兰炭标准未正式实施之前,参照中国冶标 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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