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行政化瓶颈及策略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承担着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和官僚主义滋生的重要职能
为了改变人大监督乏力的状况,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建设以提高人大的监督效能
许多研究者也致力于人大监督的制度研究,无论是对宏观的权力关系的规范研究,还是对微观层面的程序设计都取得了丰厚的成果
毫无疑问,这些理论成果与相关的制度建设对规范人大监督行为、提高人大监督效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从制度实施的效果来看,人大监督效果与制度建设的初衷尚存在较大的差距,人大监督乏力的状况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监督法》实施后的这几年时间里,人大监督未能在最基本和最关键的监督事项上有明显的突破,却在不断地创新和运用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方式,而且越来越多地采用行政化的运作方式推动监督工作
这种状况有悖于权力运行的一般逻辑,既然权力是一种可以实现主体意志的强制性力量,那么人大监督的主体为什么不积极行使这些权力,反而需要借助外在行政力量的推动
有国外学者曾经将这种现象解读为“制度成长模式”,即人大作为一个新的行动者初登中国政治舞台,由于其自身的不成熟,且所面对的是有着雄厚基础、具有几千年传统经验的权力实体,实际上很难真正发挥其制度效能,因此,在权力扩张阻力巨大的情况下,其最佳的选择就不是去扩张自己的权力,而是不断地完善内部的制度,尤其是它的人员、机构和内部的议事规则的完善,以首先把自己建成为一套成熟的制度
这种制度成长模式的解读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中国人大制度的现实发展路径,然而,当各种制度得以成熟之后终究还得迈出落实权力实施效果的关键一步,否则即使制度再完备也终究不能有所收益,不免浪费人力物力
因此必须梳理制度运行中的病症,研究深层次制约制度运行的根源,进而寻找支撑权力运行的动力源泉
一、人大监督行政化问题分析制度建设构筑了人大监督的合法性基础,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