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2010年5月11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武汉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由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直接办理,也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2 0 %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本市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
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 3 年提取 1 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 )购买自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