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 0 0 5 修订)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 6 4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 0 0 5 年6月2 0 日市人民政府第2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0 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宪生 二0 0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 9 9 8 〕4 4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筒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藉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
蔡 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新洲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由本区统筹管理,具备条件后,纳入全市统筹管理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下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药监、地税、审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与之配套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第八条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并按 2 %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