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 号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2010 年9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1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区建设行 2 政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水务、园林、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 ,并为前述单位进行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