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试行) 2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 试 行 稿 ) 1. 总 则 1.0.1 ( 目 的 ) 为 在 城 市 新 建 地 区 建 立 完 备 、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 市 新 建 地 区 的 规划建 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 建 地 区 城 市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 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1.0.2 ( 依据) 本指引以国家、省、市 和部门的 有关规范及标准为 依据,参照同类城 市 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 城 市 发展的 目 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 适用范围和应用) 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 市 新 建 设地 区 的 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 建 地 区 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 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 建 地 区 进行 具体建 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 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 预留用地 ,保证公共设施的 配套建 设。 在 进行 已建 成 区 的 更 新 改 造 时,可 参照本指引考 虑 公共设施的 优 化完 善 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 标准和服务水平,对 设施的 布局形式不 做 硬 性 规定。 1.0.4 ( 应用原 则) 在 具体的 规划编制和建 设管理中 应用本指引时,应综 合考 虑用地 规模 、现状 及周 边 用地 情况、地 形地 貌 、周 边 设施条 件 、行 政 管理要求等 因素 的 制约 和影 响 ,中 心 的 功 能 和配套标准可 略 作 调 整 。 1.0.5 ( 开 发强 度 控制) 本指引提出的 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 涉 及用地 的 为 刚 性 规定,新 建 地 区 规划建 设时必 须 予 以保证。用地 上 配套公共设施的 开 发建 设强 度 可根据服务范围内 住 宅 的 开 发强 度 做 适当 调 整 。 1.0.6 新 建 地 区 进行 规划编制和管理除 执 行 本指引外 ,还 应符 合国家、省和市 现行 的 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它 强 制性 标准的 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 2.1 公共设施的 分 级 2.2.1 公共设施按市 级 、地 区 级 、居 住 区 级 、居 住 小 区 级 四 级 配置 。 2.2.2 地 区 是 指功 能 相对 完 整 、由 自 然 地 理边 界 和交 通 干 线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