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武政办[2006]1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订)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适应我市空气环境变化和城市发展需要.特修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三,定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3类: 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区 、三类区不包括的其他地区。 三类E:指特定工业区。 (二)自然保护区: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按照《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刚》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的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指下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又化活动的地区。 (四)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