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工作实务 残疾人是社会中特殊的有困难群体,应该受到社会的特殊关怀与照顾。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残疾人社会工作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不仅直接造福于广大残疾人,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残疾现象和问题由来已久。传统上,对于残疾问题的认识多局限于疾病的范畴,对其定义和分类也简单和直接,如盲、聋、哑、跛、疯等都属于残疾。始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普及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新兴综合学科 ——康复学,则着重疾病导致的各种后患,并以综合的措施尽量恢复个人的日常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首次编写出版了一本关于残疾的国际分类手册,精细地区分了疾病引起的不同后果。根据这本手册,残疾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1)身体或心理方面的缺点或限制,通常以损害(impairment)来表示;(2)这些损害必定会导致身体功能丧失或减少,通常以失能(disability)来表示;(3)这些失能者,倘若遭受社会的歧视或环境的限制,就会形成障碍,使其无法发展潜能或独立生活,这就成为残疾,通常以社会功能残疾(handicap)来表示。 我们认为残疾是指人体某部分因病伤造成缺损或生理功能障碍,在心理适应和社会适应方面出现问题,影响日常生活,不能发挥正常功能。 以缺陷为标准,残疾人一般可分为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语言残疾等五种: (1)智力残疾:指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通常是指智商在 70以下),并表现出适应行为的障碍的现象。智力障碍通常以智能不足程度的轻重予以分类,多数国家将智力残疾者分为三种:轻度、中度、重度。 (2)肢体残疾:由于发育迟缓、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发生病变、外伤,或其他先天、后天性骨骼肌肉系统的缺损,或疾病而形成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的状况。肢価残疾的种类分为:上肢、躯干或下肢残疾。三类残疾程度,各分为重度、中度、轻度。 (3)听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听力残疾包括:聋(听力完全丧失)及重听(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4)视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力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