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诉讼程序时效期限 一 审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2 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 条) 短期诉讼时效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136 条) 3 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海商法》第 265 条) 4 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 年
(民法通则137 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
(民诉93 条)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92 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 议 一次
(民诉99 条) 申请证 据 保全 诉前证 据 保全
商标 法58 条规 定,法院必须在接 到申请后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 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
(商标法58 条) 诉中证据保全
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
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
(证据规定23 条) 立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