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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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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教 育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的 若干 意 见 》 , 明 确 本 市 民 办 培 训 机 构 的 设 置 条 件 及 办 学 要 求 , 规 范 民 办 培 训 机 构 设立 及 办 学 行 为 , 根 据 修 订 后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和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 民 办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上 海 市 终 身 教 育 促 进 条 例 》 《 民 办 学 校 分 类 登记 实 施 细 则 》 《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相 关 规 范 性文 件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标 准 。 一 、适用范 围 (一 )本 标 准 所称民 办 培 训 机 构 ,是指在本 市 行 政区域内, 由教 育 部门或人力 资源社 会 保障部门许 可 , 在民 政部门或工 商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门登 记 , 由国家 机 构 以 外 的 法 人 或自 然 人 , 利 用非 国 家 财 政性 经 费 , 面 向 社 会 举 办 的 专 门从 事文 化 教 育 或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机 构 。 (二 )开 展 3 周 岁 以 下 婴 幼 儿 照 护 和 儿 童 早 期 教 育 服 务 的 机 构 、仅 通 过 互 联网 等 非 线 下 方 式 提 供 培 训 服 务 的 机 构 , 其 设 置 标 准 另 行 制 定 。 (三 )国 家 及 本 市 对 中 外 合 作 培 训 机 构 的 设 置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举 办涉 及 消 防 、保安 、安 全 生 产 等 特 定 行 业 培 训 项 目 的 民 办 培 训 机 构 , 相 关 行 业 主 管部门有 特 定 准 入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二 、基 本 条 件 在本 市 行 政区域内设 立 民 办 培 训 机 构 ,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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