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发 布 机 关 】 民 政 部 【 发 布 日 期 】 1998-12-28 【 实 施 日 期 】 1998-12-28 【 文 号 】 民 政 部 令 第 18 号 第 一 条 根 据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条 例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根 据 其 依 法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不 同 方 式 分 为 民 办非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合伙)和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个体)三种。 个人 出资且担 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负责 人 的 ,可申请办 理 民 办 非企 业 单 位 (个体)登 记 ; 两人 或两人 以 上合伙举办 的 ,可申请办 理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合伙)登 记 ; 两人 或两人 以 上举办 且具备法 人 条 件的 ,可申请办 理 民 办 非 企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由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会团体和其 他社会力量举办 的 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 共同 举办 的 ,应当申请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 第 三条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以 下 简 称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核登记 的 程序是受理 、审查、核准、发 证、公告。 (一 )受理 。 申请登 记 的 举办 者所提交的 文 件、证件和填报的 登 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 可受理 。 (二 )审查。审查提交的 文 件、证件和填报的 登 记 申请表的 真实 性、合法 性、有效性,并核实 有关 登 记 事 项和条 件。 (三 )核 准 。经 审 查 和 核 实 后 ,作 出 准 予 登 记 或 者 不 予 登 记 的 决 定 ,并 及 时 通 知 申 请 登 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四 )发 证 。 对 核 准 登 记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分 别 颁 发 有 关 证 书 ,并 办 理 领 证 签 字 手 续 。 (五 )公 告 。 对 核 准 登 记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发 布公 告 。 第 四 条 举 办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应 按 照 下 列 所 属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