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 林振通 提要:在民商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但易被滥用,有必要加以规制,以符合公平正义,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 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始终是司法领域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民商事审判中最让法官难以应对的问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司法公正成为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法官自由裁量权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特征 “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源自国外,但迄今为止尚无一个权威、完整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对案件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利,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特定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笔者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居中的法律概念,是指法官基于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宗旨,自主寻求裁判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正确裁判的权力。本文涉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仅指法官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特殊权力,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主体是法官和由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 2、权力的有限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相对自由的权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社会经历、道德习俗和个案的特殊性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事实进行相对自由的判断和认定,但自由裁量它受到外部合法性和内部合理性的限制。 3、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虽然范围广泛,但都是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而行使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效力只及于特定个案 。 4、价值取向性。 所谓价值取向性,是指法官自由裁量是一种价值判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人格尊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合宪合法为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从而保障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顺利实现。 5、逻辑推理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项逻辑推理活动,它必须符合现有法律规则,遵循人们思考问题的逻辑规则。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价值。 我国法学界占支配性观点是反对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甚至将其等同于无法司法。但因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导致法律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和大量的社会纠纷与冲突不断涌现而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及司法活动客观存在的能动性等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克服法律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