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第一节 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也是民法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表现为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一切自然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中的体现,体现的是两性平等的基本人权。这对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平等地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男女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权利平等、条件平等。(2)在结婚后处理家庭事务中,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3)在对待各自的亲属方面,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须平等地尊重对方的尊亲属。(4)在对待自己的子女、孙子女的关系上,地位平等,权利平等。(5)在双方感情破裂后,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有同等的共同财产分割权利和抚养子女的权利,在共同债务的清偿和经济互助等方面也都有同等的权利。案例评析张某诉付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案情:张某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被检查出患有无精症。夫妻二人虽同意人工授精,但付某未经张某的同意,也未在有资质的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生育了张甲、付乙。张某向法院诉请付某赔偿俩孩子非为其亲生子女所受到的精神损害1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付某并未到有资质的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况且付乙的出生也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去做人工授精受孕,但张某要求的损害赔偿金过高,认为以50000元为宜。付某以张某完全知晓并要求付某按非正规途径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为由,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曾表示愿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而付某未举证证明两个孩子系采用何种方式授精所生,对该事实一直予以隐瞒,故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金。评析:夫妻在婚姻家庭地位平等,既是确定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原则,也是处理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该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共同生活时,相互坦诚,相互协商。如果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给另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付某是否应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张某在生育张甲前曾表示愿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孩子,而张某生育两个孩子均没有采用该授精方式,且未举证证明两个孩子系采用何种方式授精所生,不能排除付某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第2项所规定情节而怀孕的事实,故付某应当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第一...